南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1、试点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在南昌成功建设运营一批“回报可期、风险可控、收益可享”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有效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给,提升租赁住房建设经营水平,切实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促进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基本建成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市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2、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南昌市本级各区(开发区、新区),重点是土地管理秩序良好、区域配套较为完善、产业集群和高等院校聚集度较高的高新区、红谷滩新区、青山湖区选择1-2个成熟地块,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待首批试点地块顺利开展后,可结合实际在南昌市本级范围内统筹推进。
试点对象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镇规划,租赁住房市场需求大,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经审批确定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
3、试点内容:
3.1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是一种农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在符合城市规划、周边租赁住房市场需求较大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上选址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不得抵押;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3.2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试点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具体如下: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核。
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书面征求南昌市国土、房管、发改、规划、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对于符合试点要求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报南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昌市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根据南昌市政府批准的试点项目情况,汇总形成试点项目库。辖区政府(管委会)定期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试点获批后,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向国土、房管、发改、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规划、用地和开工建设等批准手续。
3.3加强项目规划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途一般为居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控规用途。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完善或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
3.4规范项目运营模式
项目建成后,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租赁年期、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可依法约定租金调整方式,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 不超过1年。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转租,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与南昌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在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建立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南昌市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南昌市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3.5责任分工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南昌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的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以及相关用地政策研究。
南昌市房管局负责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信息纳入南昌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县区开展租赁市场监管工作。
南昌市发改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和指导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南昌市规划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规划查验等工作。
南昌市建委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南昌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的收益分配等机制。
南昌市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税收支持政策。
南昌市金融办负责研究并指导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获取金融支持。
文字图片部分来自江南都市报、国家自然资源部、洪城时刻新媒体